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4.10-1645.8.28),又译为格老秀斯、格劳秀士,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基督教护教学者,也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头脑先驱,国际法和海洋法的始祖。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首创人之一,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为其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执法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其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商业的垄断,并阻挡炮舰外交。[图源:Wikipedia]
一、执法被界说为一种规则,并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
1.当“执法”在最普遍的意义上被用来体现一种为我们施加了行正当之事的义务的道品行为规则的时间,它和规则具有同样的效力。我们需要一种义务,由于虽然种种劝诫和教育要求我们积品行善,可是,这种行为规则并没有为我们施加执法义务,因此,它们不属于执法或者规则的领域。另外,严酷地讲,允许也不是一种执法行为,而是一种对行事自由的否定,除非它为另一小我私家施加了不起阻止被允许人实验允许行为的义务。同时,我们所说的“施加行正当之事的义务”不但仅是指行切合执法之事的义务,由于我们在此处使用的“执法”这个术语不但包括已经提到的与正义有关的事项,也包括与其他美德有关的事项。不过,凭证执法,在更普遍的意义上,正当的就可以被称为是正义的。
2.我们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看到他对执法所做的最佳的分类。在《尼可马亥伦理学》[V.x]中,他把执法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类型。关于意志法,他使用了“成文的法”这个术语,即在严酷意义上使用了“成文法”这个名词。有时,他也称之为“制订法”。
我们在犹太人中也可以看到对执法的同样的分类。凭证他们准确的表达形式,自然法被称为“戒律”(commandments),制订法被称为“执法”(statutes);而讲希腊语的犹太人习惯把它们译作“下令”和“责任”。
二、自然法的界说和它与其他执法及并非可以适外地称为自然法的事物的区别
1.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下令。它告诉我们,任何切合自然理性的行为均具有品德上须要的性子;反之,任何违反自然理性的行为则具有品德上卑下的性子。因此,它们或者被作为造物主的天主下令实验,或者被榨取实验。
2.蕴含着理性的下令的行为或者是人们有义务实验的行为,或者是不允许人们实验的行为,因此,它们可以被明确为一定是天主下令实验或者榨取实验的行为。这不但是自然法区别于人定法的特征,并且是自然法区别于神的意志法(神意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神意法并不下令实验或者榨取实验那些自己或者就其性子来说有义务实验或者不允许实验的行为,而是通过榨取某些行为从而使这些行为的实验成为不法;或者通过下令实验某些行为从而使这些行为的实验成为义务。
3.另外,为了明确自然法,我们必需注重,某些被称为切合自然法的事物准确地来讲并非云云,它们只是像注释学家们喜欢说的那样,自然法与其并不矛盾。我们在前面讲过,只要不是不正当的就可以说是正义的。另外,人们有时通过过失地使用自然法这个术语,把正当理性所推许的事物,或者只是比与其相反的事物更为可取的事物也说成是切合自然法的事物,只管它们并不具有义务的性子。
4.我们有须要进一步明确,自然法并不但是涉及人类意志以外的领域的事物,它也涉及许多泉源于人类意志的行为所导致的事物。因此,虽然所有权是通过人类意志爆发的,但当它爆发之后,自然法即指出:我违反你的意志拿走处于你所有权之下的工业是过失的。因此,法学家保罗以为,偷窃是自然法所榨取的(《王法大全·学说汇编》[XLVII.ii.1])。乌尔比安指出,偷窃是性子十分卑劣的行为(《王法大全·学说汇编》[L.xvi.42])。欧里庇得斯声称,偷窃是天主厌恶的行为。他在其剧作《海伦》[903ff]中写道:
“天主憎恨暴力,
他希望我们靠忠实的劳动
而非抢劫获得财产。
不义之财应当被唾弃!
空气和土地属于人类共有,
它为每小我私家提供了一律的时机
若是你能榨取对他人工业的觊觎
以及使用暴力的欲望,
你的财产自然会获得增添。”
5.另外,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在某种意义上,天主也不可改变自然法。只管天主拥有无限的权力,但某些事物也是他的权力所缺乏的。由于这些事物只可能有一种说法,既没有相对的意义,也不可能相互矛盾。例如,纵然天主也不可使二乘以二不即是四。同样,他也不可使内在的恶不可其为恶。
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亥伦理学》[Ⅱ,vi]中所讲的:“有些行为与情绪,其名称就意味着恶。”某些事物从最先保存的那一刻以及从其保存的方法来看,它们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而工业就具有这样的须要特征。凭证切合正当理性的自然法的标准来举行裁判,工业也是导致某些行为的恶。因此,在面临要求凭证这一标准作出裁判的时间,天主自己有时也感应十分为难。我们可以在《圣经·旧约》“创世记”[xvi.25]、“以赛亚书”[v.3]、“以西结书”[xviii.25]、“耶利米书[i.9]、“弥迦书”[ⅵ.2]和《圣经·新约》“罗马人书”[ii.6,ⅲ.6]中看到这种情形。
6.不过,有时自然法所支配的事物外貌爆发的某些转变会诱骗一些粗心大意的人,只管事实不可改变的自然法并没有爆发转变,只是受自然法支配的事物自己爆发了转变。例如,若是债权人给我出具了一张我已送还债务的收条,我就对他不再负有偿债的义务。这不是由于下令我必需送还债务的自然法不复保存,而是由于我所欠的债务已不复保存。阿利何在《爱比克泰德手册》[L.ⅵi.16]中的推理十分准确。他指出:“乞贷给对方并不是组成债务的充分条件,还必需有由于对方没有清偿而保存的送还义务。”因此,若是天主下令杀死某人或者剥夺某人的工业,关于这些行为,就不可使用诸如“行刺”或者“偷窃”的词语来表达,由于这样的词语意味着行为自己保存品德过错。由于这些行为是凭证生命和万物的最高主宰天主的下令实验的,因此,它们不属于一样平常意义上的“行刺”或者“偷窃”。
7.别的,有些事物归属于自然法并不是基于其与自然法的简朴联系,而是特定条件荟萃爆发的效果。因此,在私人所有权确立之前,使用公地或其他共有物就是切合自然法的行为;同时,在执法公布实验之前,小我私家有权使用武力取得自己的财物。
三、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或者人类特有的本能不组成另一种类型的执法
1.在关于罗马法的著作中,研究罗马法的学者们把执法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动物和人类配合的不可改变的执法—他们称之为更严酷意义上的自然法;另一种是人类所特有的执法——他们经常称之为万王法。这种对执法的划分险些没有什么价值,由于只有适用配合原则的动物才华用执法举行规范。赫西奥德在《事情与时日》[276ff.]中准确地指出:
“职位最高的神把执法赐赉人类,
而使鱼类、鸟类和野兽相相互食,
由于在它们中心,
权力无处容身
而正义则是神对人类最珍贵的馈赠。”
赫西奥德(希腊语: Ησ?οδο?,罗马化:Hesiodos;英语:Hesiod,通译赫西俄德)是公元前8世纪一位古希腊诗人,唯逐一首被公认是赫西俄德写的长诗是《事情与时日》。昔人将赫西俄德与荷马并称,由于他们接纳统一种诗律——六音步格律作诗,并且都是叙事诗。只不过讲述的故事差别,赫西俄德比荷马更关注劳动、虔敬和正义。与荷马诗作一样,赫西俄德诗作不但是古希腊伟大的诗篇,也是古希腊宗教的原始经典。[图源:wenxueyuan.ruc.edu.cn]
西塞罗在《论责任》第一卷[I.xvi.50]中写道:“关于马或者狮子我们不讲正义。”普卢塔克在《希腊罗马各人较量列传》“加图(大)传[v=p.339A]中谈论说:“我们是以这样的方法组织起来的:我们只在对人的关系上适用执法和正义。”拉克坦提乌斯在《神圣教规》第五卷[V.xvii.30]中写道:“我们看到,所有没有理性的动物都有一种自我防卫的天性。它们会为了确保自己的优势职位而危险其他动物,由于它们不知道举行危险是一种恶。可是,人具有善与恶的看法,因此,他会榨取自己差池另一小我私家举行危险,纵然这样做会使他处于倒运的田地。”
波利比奥斯在《通史》第六卷[Ⅵ.vi.4]中叙述了人们最初走到起最先建设有组织的社会时的情形之后,接着指出,若是一小我私家危险了自己的怙恃或者恩人,其他人不可能差池他的行为体现恼怒,其缘故原由是:“由于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类被付与了智慧和理性,以是,难以想象人类会像其他动物一样,对云云严重地违反其天性的行为置若罔闻。这种行为一定会引起关注,并引发众怒。”
2.若是作为视察的效果,人们看到野兽也有某种理性的痕;蛴白,并进而以为它们有时也有某种正义感,这种看法着实没有正当的依据。不过,无论某些体现了自然法的行为是人类和其他动物所配合的(如抚育子女),照旧人类所特有的(如敬重天主),它们都无关执法的实质。
四、用什么要领证实自然法的保存
1.人们通常用两种要领来证实某一事物切合自然法:一种是先验的要领;另一种是履历的要领。在这两种证实要领中,前者更为缜密;后者则更为常见。
先验的证实要领需要展示某一事物与理性和社会实质的一致与纷歧致之处;而履历的证实要领纵然最终不可提供绝对确定的结论,它也必需枚举种种可能,说明有关事物切合据信所有国家都认可的自然法,或者切合所有文明更为先进的国家认可的自然法。由于一个普遍性的效果需要有一个普遍性的缘故原由,而除了被称为“人类配合意识”的情绪之外,险些不可能再有任何其他缘故原由了。
2.赫西奥德在《事情与时日》[763 f.]中讲过这样一句厥后被许多人引用的话:“许多民族都持有的看法不可能不具有真理的因素。”塞克斯都·恩披里柯在《阻挡专断论者》[vii.134]中指出:“那些人们普遍以为准确的事物是值得信托的。”赫拉克利特经常说,是否获得普遍接受是判断真理的最佳标准。亚里士多德在《优台谟伦理学》[L.ⅵ]中声称:“最有力的证据是是否所有人都赞成我们所说的话。”西塞罗在《图斯库卢姆谈话录》I[I.xiii.30]中指出:“所有国家对某一事项的一致赞成应当被以为是自然法。”凭证塞内加(。妒樾偶穋xvii[cxvii.6]中的纪录,塞内加(。┮痪驳溃骸罢胬淼闹ぞ菰谟谡庋氖率担核腥硕阅臣事都持有相同的看法。”昆体良在《雄辩家的培训》[V.x.12]中指出:“我们以为,在公众舆论中获得一致赞成的事物是值得一定的。”
我适才所谓“文明更为先进的国家”不是没有原理的。正如波菲利在《论控制》[Ⅳ.xxi]中准确地指出的那样:“有些民族已经变得野蛮和不讲人性了。我们完全没有须要让一位公正的法官从他们身上得出一种关于人类实质的负面的结论来。”安德罗尼卡(罗得的)在《亚里士多德〈尼可马亥伦理学〉评注》[Vx]中说道:“在具有正常和健全的头脑的人们中心,有一种被称为自然法的不可改变的执法。可是,若是患有疾病或者精神庞杂的人不这样以为,这和自然法自己没有关系。由于说蜜是甜的的人没有说谎,但患有某种疾病的人可能以为并非云云。”
与上述看法相一致的是普卢塔克的谈论。他在《希腊罗马名人较量列传》“庞培传”[xxviii=p.633 D]中指出:“实质上,没有任何人是或者已经成为野蛮和不具有社会性的动物。可是,当人违反其天性养成做恶的习惯以后,他就会变得像野兽一样。不过,通过接受差别的习惯、改变栖身地和生涯方法,他又会恢复到温顺有礼的状态。”亚里士多德凭证人类特有的实质说明晰人的特征。他在《题旨》[V.ii]中讲道:“人实质上是种温顺的动物。”
在《政治学》[L.v]中,亚里士多德指出:“为了发明什么是自然的,我们必需在那些切合自然并处于健全状态的事物中寻找,而不可从那些蜕化的事物
中寻找。”